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市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未使用移动式焊烟收集净化器,焊烟无组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龙8long8中国对该公司罚款29万元。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接访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突击检查,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人民群众成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盟军”,政民联合构筑起有效监督、及时制止、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战线”。各排污单位要以案为鉴,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3年4月15日,连云港市灌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灌云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阅了车辆苏A***Q9双怠速检测过程数据报告,发现该公司对该车辆检测时,工况检测时间 1s-30s工况状态保持在70%转速预热,在31s-117s时工况状态保持在降速,在118s时工况状态降为高怠速,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中A3.3规定,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没收收取的检测费用100元,并罚款2.15万元。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第三方环保服务专业机构,是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关键环节,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真实反映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2023年5月1日起,《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对以上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引以为鉴、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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