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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销售工程剩余土石方不构成犯罪作不起诉

作者:小编 时间:2024-10-26 18:02:59 点击:

  被不起诉单位福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5092569********,住周宁县**镇**

  本案由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福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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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25日,被不起诉单位福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周*县**镇****签订西*村造福工程搬迁项目投资协议书,承建西*村造福工程搬迁项目(以下简称西坑工程),某某公司决定由陈某某对该项目进行现场管理。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石渣。2015年1月30日,某某公司与周*县某某建材经营部签订合同,将西坑项目产生的石渣,以每立方米人民币20元的价格销售给某某建材经营部。2015年5、6月至2017年3、4月间,共计出售石渣149396立方米,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987920元。2017年3月6日,某某公司与林某某签订协议,某某公司将西坑工程产生的石渣20万立方米送给林某某,林某某自行运出处置,通过该方式变相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20万元。2017年3、4月间,某某公司与林某甲约定 ,将西坑工程的石渣以每立方米人民币10元销售给林某甲,至2020年12月份,共计出售449750.7立方米石渣,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497507元。经福建省第四地质大队鉴定西坑项目所产生的石渣的岩石岩性为花岗岩(细粒斑状二长花岗岩)。

  本院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剩余土石方处置方式的规定发生变化,因此被不起诉单位福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承建周*县西*村造福工程搬迁项目,将工程剩余的土石渣出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福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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