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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能否认定为关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小编 时间:2024-10-17 03:02:33 点击:

  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的标准。根据目前建筑业的基本情况,绝大部分被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企业不易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判断建筑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应以事实为基础,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对于符合相关劳动法规所规定的工时制度、工资按月发放、劳动者身份不可替代性、提供劳务连续性、稳定性等特征,应认定双方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构成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要求建筑企业向其支付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某建设公司承建某高校综合楼施工工程后将该工程中模板支设、拆除等施工内容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安某。杨某经安某招录进入该龙8头号玩家施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杨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筑行业农民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建设公司对杨某进行实名制打卡,工资由某建设公司根据打卡记录进行核算,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给杨某。杨某(申请人)以某建设公司、安某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故杨某诉至本院,要求某建设公司、安某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一、关于某建设公司与杨某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某建设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该合同中的约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在合同履行中,某建设公司对杨某进行实名制打卡,工资也是由某建设公司根据打卡记录进行核算发放,符合相关劳动法规所规定的工时制度、工资按月发放、劳动者身份不可替代性、提供劳务连续性、稳定性等特征,加之某建设公司对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亦无异议,故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

  二、关于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杨某与某建设公司所签订的涉案《建筑行业农民工合同》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杨某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原标题:《建筑企业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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