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承包了乙会所的消防建设工程,双方于2016年8月2日签订了《消防工程合同》,合同价款35万元,双方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1.工人材料进场之日付10万元;2.室内水系统完成后付10万元;3.合同范围内消防工程全部完成后付10万元;4.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合格意见书交付甲方之日时付清余款5万元。2016年12月工程完工,乙会所根据合同约定中的一二项支付给甲公司20万元,剩余15万元一直未支付。甲公司龙8long8国际表示工程已完工,向乙会所索要剩余款项,而乙会所则认为甲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目前仅仅安装了消防水管道,其他的消防设备至今没有安装,且没有验收合格手续,对剩余的工程款拒绝支付。双方争执不下,甲公司一纸诉状将乙会所告到了法院。
为了掌握具体案情,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同双方当事人到案涉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走访勘察,根据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和施工图纸逐条查看,并多次组织双方坐下来对账、沟通。但因双方分歧较大,甚至一度因工程质量鉴定问题而剑拔弩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会所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并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完成室内水系统工程,要求退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0万元,同时赔偿因没有合格验收手续被消防大队处罚的罚款。至此,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并没有为此灰心,为了维护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避免挫伤公司企业干事创业热情,积极想办法化解该案:先是向乙会所确定工程完工情况,敦促乙会所根据合同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向甲公司指明问题根源,解释法律规定。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不厌其烦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决定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乙会所一次性给付甲公司工程款40000元,纠纷得到彻底化解。
新绛法院始终以“能调则调、当调尽调、调判结合”为指引,落实法治以人为本、为民解忧的精神,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努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及时化解、就地化解,帮助企业寻找到诉讼中的“最优解”,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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