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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工程企业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作者:小编 时间:2024-10-03 14:50:09 点击:

  2018年5月,A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获得B开发商在株洲市天元区某工地的土石方工程。

  7月20日上午11时,执法人员在检查该土石方工程项目现场时发现,A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现场涉及的渣土车辆有C渣土运输公司的4辆车,D渣土运输公司的1辆车以及E渣土运输公司的1辆车。其中C和E公司各有1车辆正在现场进行建筑垃圾外运作业。

  执法人员经核查后要求施工单位停工,A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吴某罔顾执法人员的停工要求,欲强行组织土石方外运,在现场阻碍执法,其行为一方面扰乱了渣土处置、运输秩序,另一方面极大的影响了执法部门权威。

  7月20日,天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展开立案调查。按照法定程序查明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取得现场勘查记录、图片资料、相关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土石方施工合同、渣土公司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

  经查实,A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任命吴某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吴某找来E渣土运输公司的李某作为车队长,由李某负责组织运输车辆。

  7月20日当天,现场查实有三家渣土运输单位(共六台渣土车)参与,分别是C渣土运输有限公司、D渣土运输有限公司、E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现场涉案车辆有C渣土运输公司的4辆车,D渣土运输公司的1辆车以及E渣土运输工程公司的1辆。其中C和E公司各有1车辆正在现场进行建筑垃圾外运作业。

  第二天,A公司和B公司提出陈诉、申辩,向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递交了请求减轻处罚申请书。

  8月3日,经过案件讨论会商议,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A土石方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整改,补办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手续并对A土石方整理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对B建设单位公司罚款0.5万元;对C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对E渣土运输工程公司罚款1万元。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第二十五条规定:违法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本案中涉案的当事人包括:A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B建设单位,C、D、E三家渣土运输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吴某、车队长李某以及数名司机。经办案人员讨论,决定本案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2.违法主体的确认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中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违法主体确认错误,必然导致错案、冤案,进而引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更重要的是,long8国际官方网手机版app它给法律的严谨性、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并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案中,嫌疑违法当事人(单位)有:A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B建设单位,C、D、E三家渣土运输单位,现场负责人吴某、车队长李某以及数名司机。违法主体的确定是本案的一个难点。

  根据B建设单位与A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签订的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A单位承担建筑垃圾处置有关手续的办理,那么在本案中《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的施工单位指的就是A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是B公司。

  办案人员在对3家渣土公司负责人开展的询问调查中,这3家渣土运输单位负责人都表示司机参与该工地的建筑垃圾处置没有报备公司,公司不知情。

  但,办案人员查实车辆的行驶证显示所有人为渣土运输公司,司机和渣土公司也签订了联合运营协议,所以司机的行为后果应由渣土运输单位承担。

  另外,根据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其中C和E渣土运输公司各有1车辆正在现场进行建筑垃圾外运作业。而D渣土运输公司的车辆停在了工地外,还没有进入工地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故本案涉及的违法主体应为A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B建设单位、C和E渣土运输公司。

  3.8月1日,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向4家违法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执法人员告知相对人相关法律救济途径、方式、部门和时限,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第二天,A公司和B公司提出陈诉、申辩,向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递交了请求减轻处罚申请书。

  在请求减轻处罚申请书中相对人充分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的处罚金额进行一定程度减免。

  这起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办案人员既要快速对案件进行定性,又要依照行政执法程序查明事实,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克服了许多困难,也积累一些办案技巧。

  此案的办理有两点值得一提,一是法律顾问的参与,律师在询问调查的针对性和证据链的夯实上提供了宝贵的建议,同时也向办案人员传达了一点“不能因为相对人有阻碍执法的行为,就随意加重处罚或者顶格处罚”的法律意识;二是重大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通过案件讨论会后得出最终行政处罚意见,保障了执法程序的严谨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城市建设版图不断扩大,在基层的城管执法过程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案例具有一定代表性。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通过案件办理打击了违法行政行为,对规范工地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秩序起到良好的警示、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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