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李军华与福建省长鸿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魏某2签订协议,约定由李军华负责安顺市西秀区幺铺镇厚德堂工程的施工。2018年4月10日,因工程进度及进度款问题,李军华与魏某2发生纠纷,因施工方的马某使用手机拍摄当天的情况,魏某1、薛某上前制止,并与马某发生抓打,李军华便示意被告人王建国、杨某等工人帮忙打架,随后双方发生持械斗殴,过程中王建国持木方将薛某打伤,杨某持工具将魏某1、薛某打伤。2019年12月25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王建国、李军华犯故意伤害罪,该判决已生效。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军华、王建国殴打原告魏某1导致损害的发生,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王建国、李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上诉人魏某1医疗费人民币137400.85元、护理费人民币7176元、误工费人民币3091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营养费人民币30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300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212739.45元。返回搜狐,long8国际官方网手机版app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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