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这里是龙八_long8(中国)官方网站!
10年专注环保设备研发制造 环保设备系统设计\制作\安装一条龙服务
全国咨询热线:400-123-4567
当前位置: 龙八_long8(中国)官方网站 > 工程案例

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实例【模板范本】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8-25 07:19:27 点击:

  1、合同条款修改时,必须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双方的代理人签字确认。2、合同签订后,页面较多的要在加盖骑缝章或者由授权签定人逐页小签。

  7、原要求项目经理部必须留存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人、材料领用人、分包工程款的领用人、分包结算签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003年8月,A公司与B交通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路面改造工程承包给B交通设计院总承包施工。B交通设计院于同年9月与个人黄某签订了《某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总承包的工程肢解后部分分包给黄某组织的施工队施工。B交通设计院按分包价的4。5%提取管理费,其他一切费用及税金由黄某承担。此后,B交通设计院从黄某处收取管理费20万元。后双方因结算争议诉争至法院.

  2006年7月,C公司以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及时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A公司仅付货款10万元,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A公司主张基于C公司与中间人B委托收款的代理关系,A公司向B付款,也即向C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C公司主张合同上有关委托收款是A公司单方手写添加,并未取得C公司同意,对C公司均无约束力,因此A公司应按照结算金额45万元,向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2、合同中约定,必须支付到对方单位指定账户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将款项付到合同指定账户。若需要付到其他账户,必须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书面的委托付款书。

  3、支付合同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电汇或者银行票据进行,不得将现金、现金支票以及收款人一栏为空白的转帐支票直接付给对方的合同经办人。

  B交通设计院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所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给黄某个人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B交通设计院获取的非法所得—4.5%的管理费,同时其仍应向黄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2003年4月,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B公司帮该项目经理部加工橡胶制品若干,合同中特别约定:“货款必须按合同所约定的账号结算,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定作方(即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承担。龙8long8中国”合同履行中,A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指定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2003年6月,B公司业务员C(合同经办人)在没有出具书面收款授权的情况下,要求A公司项目经理部向其付款,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严格审查,以现金方式向C支付了15万元。后C从B公司辞职。B公司拒绝承认收到业务员C的15万货款,由此引发诉讼。

  2004年3月1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赣高法[2005]52号文下发的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更明确的指出:“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对因其超越资质而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对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予以收缴。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取管理费的,对该收取的管理费部分予以收缴。”

  2、分包合同的单价的约定应当针对不同的工作内容进行确定,并以清单列明,工作量的确定要采取根据现场施工签认工程量的方式确定。

  另外,分包合同中不得出现委托分包单位施工的字样,否则诉讼中法院有可能将分包合同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导致分包单位的对外债务由总包单位承担。

  法院一审认定,合同约定货款必须向B公司指定帐户支付,B公司未授权业务员C收款,C收款属于个人行为,因此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向B公司支付15万元货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义务。

  1、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签约对方单位的合同签订人(对方的法定代表人除外)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宜.

  本案例中反映出的是,分包合同中约定收取管理费所导致法律责任问题。为规避此类法律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分包合同应当回避“总包单位收几个点管理费”或者“总包合同清单价下浮X%做为分包单价”之类的表述,这种约定及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所得,将被予以追缴,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5、分包单位的材料领用人,也必须是经过分包单位授权现场人员。如施工中由对方代理人以外的人,代领了材料,事后必须要求对方的现场被授权人及时签字确认领用材料的数量和材料单价.

  6、必须妥善保管签约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对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或者是传真件的,一定要注意及时索要原件。

  2004年12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经中间人B介绍,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买卖合同。A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收取材料后,向C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0万元,向中间人B支付了货款32万元。后A公司项目经理部和C公司协商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在合同上添加了手写条款“由中间人B代C公司收款”,但没有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另外双方办理了材料款结算,结算金额为45万元。


本文由:龙八_long8(中国)官方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