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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第1期)——因工伤保险未录入责任单位被判赔30余万元。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8-09 09:41:50 点击:

  2022年,我市某建筑工地木工甲在工作时受伤,后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该项目购买了工伤保险,但用人单位未及时录入木工甲的人员信息。

  近日,由利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用人单位赔付受伤木工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等合计30余万元。

  施工总包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录入新进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和工伤保险信息。如未及时录入用工人员信息到工伤保险中,发生工伤后将由用人单位赔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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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列》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八项内容“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第九项内容“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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