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下午,向“新”而生 向“兴”而行——苏州法院护航房企专场活动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活动中发布了8个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太仓市人民法院申报的《工程质量的维修方案应经济、合理,遵守绿色原则——上海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入选。
工程质量的维修方案应经济、合理,遵守绿色原则——上海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2017年8月15日,发包人苏州某职业技术学院与承包人上海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海绵校园工程(EPC)承包合同》,约定由绿化公司对技术学院海绵校园工程进行施工。因技术学院未支付工程款,绿化公司向太仓法院起诉要求技术学院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技术学院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反诉要求绿化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其中,关于无机海绵砖铺装路面维修方案造价,技术学院主张按照全部拆除、重做的方案确认造价,而绿化公司认为无需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工程质量的维修亦应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且维修方案应当经济、合理,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经鉴定,本案目前出现问题的仅占工程总量的1%,其余部位经现场勘查无明显质量问题,如对所有路面均挖除重做,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且会破坏道路下方管网管道设施,将会人为扩大损失。该道路目前无全部拆除修理的必要,局部维修更为环保、合理、经济。另一方面,人行道道路属于校园内部道路,其日常负荷较小,基层厚度不足问题尚不构成对道路结构安全的重大影响,局部维修能够满足正常使用功能。根据鉴定意见,法院支持局部拆除及维修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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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贯彻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进行裁判的典型案例。建设工程领域涉及大量的劳动力以及物资、能源耗费,不同的施工及维修方案对于人力物力的需求、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都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保护,具有显著的公共性,施工或修复方案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建筑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因此,发包人与承包人在选择工程修复方案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的核心前提下,结合绿色原则关于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目的,选择更具合理性、经济性的维修方案。本案对于建设工程领域质量违约情形下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选择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的裁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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